日本在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方面的研究,最早可追溯至 20世纪 90 年代关于计算机生成创作物相关的学术讨论。通过对日本政府的多份官方报告与学术界各类观点进行梳理之后,不难发现在援引日本著作权法中“选择的幅度”理论的背景下,即对著作物潜在的表达方式具有较大选择空间时,人工智能生成物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受到著作权法所?;さ闹魑锏模佣玫街魅ǚū;ぃ韵喙乩嬷魈宓睦眯形鸬焦娣蹲饔?。此外,日本在技术监管和著作权?;ぶ涞钠胶獯胧?,例如侵权检测机制和数据使用的透明度要求等提案,也存在可操作性较高的参考价值,以期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同时有效?;ぶ魅ㄈ死?mdash;—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许多现有法学理论与制度无法妥善处理的问题。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法领域内能否作为著作物受到?;さ奈侍猓?/span>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1]。若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被视为著作物,那么作者身份确认及著作权归属等问题将随之而来;反之,若不对其进行著作权?;?,则需要探讨是否应通过其他法律手段予以规制[2]。
无独有偶,日本政府在 2016 年发布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 2016 》中,也明确提出了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问题[3]。从研究的时间点来看,中日两国起步时间基本相同,但是学术界的观点走向各有特色。
根据现行日本《著作权法》,部分学者认为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作品并不符合“创造性地表达思想或感情的生成物”的定义(依据日本《著作权法》第 2 条),因此无法被认定为著作物。例如, 在《新一代知识产权系统讨论委员会报告书———面向应对数字网络化的下一代知识产权系统建设(2016 年)》中明确指出,若用户对生成物的贡献程度仅限于简单的指示,且不涉及创造性的参与(即人工智能系统或学习模型的预设者未被认定为创作者),则该生成物在现行著作权法下不能 被承认为著作物[4]?;谎灾?,当前日本著作权法所承认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仅限于人类把人工智能当做工具来进行创作活动时产生的生成物。
然而,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著作的表现相似,阅读之下很容易带来不知作者姓甚名谁的混淆情况,并出现相关权利僭越的问题,这便是庆应义塾大学奥邨弘司教授所提出的“僭称问题”①。 即当人工智能生成物被以人类名义发表并享受相关权益时,这种行为构成了“僭称行为”。尤其在人工智能生成物外形上无法与人类创作物区分时,若无知情者告发,僭称行为的识别和规制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僭称者由此获取的利益也将大大增加[5]。按照著作物归属于著作权人,想要利用著作物就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许诺的原则,这类冒充人工智能生成物之作者的冒充者,将会增加人工智能著作物在文化流通领域的负担,带来诸多权利混淆隐患。并且,在实践中我们可知,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和人类作品的区分已经较为困难,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成熟,二者之间的区分度会进一步下降。在匿名情况下,人工智能生成物因其艺术性而足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孤儿作品”水平的保护[6]。因此,这些外人难以分辨出其究竟是著作物与否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将可能被作者的冒充者所利用。一旦未参与创作的个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主张版权侵权或者开展事前的使用许可或转让的,相关公众则难以判断该主张是否成立,要么选择不使用该内容,要么选择支付版税[7]。此情境下,不法分子通过隐瞒这些作品其实来自于人工智能之手的真相,将其冒充为自己的作品并且发表,这便会使得人工智能生成物轻易获得与人类作品相同的市场地位与客观评价。这种行为会导致大量被当做人类作品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流入市场进行交易,将进一步加剧市场秩序的混乱,使得难以区分创作来源的现象变得普遍[8]。
对于僭称问题,日本学者表示:“僭越内容的增加不仅会使为第二类型内容而准备的保护机制陷入冷清无用的状态,还会动摇著作权制度本身”[5]。僭称问题具有无法预测的危险性,一旦发现了僭称问题的存在,那么关于僭称内容的授权关系、商业关系都有可能崩溃,这会给生成物有关的整体经济关系都带来明显的萎缩效果。人工智能系统一旦被人为地隐匿起来,这不仅会阻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竞争,也会阻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发展,进而会阻碍文化的发展。
此外,日本政府在《新的信息财产检讨委员会报告书》中也提出相同观点,即鉴于某些生成物是否由人工智能生成,外部举证的难度较大,尤其是在大量人工智能生成物涌入商业领域时,这些生成物由于难以明确创作者身份,可能会对人类创作物构成侵权,进而引发权利滥用等拖累性问题,最终影响到人类的创作活动[9]。
本文将以法学理论视角下的著作权法理论为优先,展开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理论评析,再结合日本官方文件视角下的多份与计算机创作物、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的文件观点之总结进行评析,以做出法律讨论为基础定调、官方文件为补充指导的可操作性较强的学术探讨。
二、以日本著作权法理论为视角的梳理与评述
立足于日本《著作权法》的条文规定,辅以逐渐走入研究视野的著作权法理论的创新内容,本部分将对日本法学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之可版权性问题的讨论进行梳理与评述。即依据传统的条文规定来看,著作权法无法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可版权性,不宜将之纳入日本著作权法的?;し段?;若依据著作权法理论的创新内容,即以“选择的幅度”理论来进行推理,人工智能生成物之可版权性问题将得到与传统法条推论不同的结果,其值得被著作权法纳入?;し段В⑶?/span>具备创作性等著作物所需的要件,其创作性之肯定说将在“未占用该著作物的剩余的、潜在的表达范围与表达形式”的主旨之下得到积极承认。
(一)以著作权法的传统要件为视角
日本《著作权法》将其目的明确规定为“通过适当利用文化产品,?;ぷ髡叩娜ɡ幕?/span>发展作出贡献”(日本《著作权法》第 1 条)??杉毡局魅ǚǖ奶氐闶歉康魑幕奈龋?/span>作品及其传播视为“文化产品”,但仍通过赋予权利人著作权或邻接权的方式激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并同时维护作品及其传播的合理使用,基本目标仍是促进文化发展[10]。根据该法律,著作物的定义为“创造性地表达了思想或感情,且属于文艺、学术、美术或音乐范畴内的生成物”。因此,某一生成物是否构成著作物,需依据其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 2条第 1 项第 1号所规定的要件进行判断。 从日本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备创作性,即是否具有可版权性,需要首先简述日本著作权法中对著作物可版权性进行判断所需要的 4 个要件。
要件一,著作物必须包含“思想或感情”。作为人类精神活动的成果,著作物需要反映作者的观点、想法和情感。因此,单纯为计算机使用的数据不包含“思想或感情”,无法被认定为著作物。 同样地,若仅是事实的罗列,如餐厅的菜单,这并不涉及思想或感情的表达,因此也不具备著作物的性质[11]。这些东西被认为是不能给读者或听众带来“美的享受”的东西。所谓“表达了思想和感情的著作物”,也可以理解是表达了作者的思考和情绪[12]。
要件二,著作物是需要“被表达”出来的。著作物被认为是需要表达出来的,它需要具有外部的认识可能性。思想或感情在作者的头脑里、没有对外界表现出来的场合,或者即使作者主观上打算表明某种思想或感情,但是不能从外部认识到它时,这些思想或感情就不能说是“被表达”出来的。它们都不能作为著作物得到?;ぃ?3]。
要件三,著作物需要该表达为“创作性”表达。所谓“创作性”,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不需要发挥出专利法所需要的高度的创作性,著作权法只要求创作者的某种个性得以发挥出来即可[14]。 此外,无论花费多大的体力,在只是机械地翻译或模仿其他著作物的情况下,这些行为也不能被说是具有创作性的行为。即使是从过去的司法案例来考察该问题,在认定某物是否具有可版权性时,法院考虑到的“创作性”要件在原则上来说,也是只要满足“表达了创作者的某种个性”的条件就足够[15]。这就是说,创作性是指作者在思想或感情的外部表达的过程中,将某种个性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
要件四,著作物是属于文艺、学术、美术或音乐范围的。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为文化的发展做贡献,促进文化的发展,因此著作物必须是文化方面的产物。有日本学者指出在讨论本要件时,没有必要确定作为问题对象的表达物到底属于这 4 种类型中的哪一种,从广义上来说,只要研究它是否可以说是著作权法应该保护的知识产权就已足够[13]。随着时代发展,上述 4类范围的产物固然是著作权法范围内的产物,但是也不排除会有其他新类型的产物依然可以属于著作权法?;し?/span>围的可能性。
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能够被认定为著作物,需严格依照上述要件进行判断。思想与感情是人类大脑的独特功能,主流见解认为应将其界定为人类专有的思想和感情。著作权法中的思想或感情,归根结底指的是人类的思想或感情。其他动物或计算机无法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思想或感情。这一观点在著名的“猴子自拍”案件中也得到了法院支持,认为“拍下照片的主体不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人类,因此猴子的自拍照片不能构成著作物”。这一案例进一步印证了著作权法中的思想与感情要件适用于人类,而非人工智能或动物[16]。同理,有日本学者认为人工智能自主地创作出某种创作物时,这些创作物原本就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著作物,它们是得不到著作权法上的?;さ模?7]。 此外也有观点认为,在现行法上不存在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者的规则,对这些生成物的利用就是没有著作权法上的限制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应该视为谁都可以自由使用的公用领域的资源[18]。
如上所述,不存在人类的思想或感情的表达物是不能被承认为著作物的,能够作为“著作物” 获得著作权的保护的东西都应该是人类的创作物[1]。根据日本著作权法关于著作物的 4个要件, 人工智能生成物无法满足“思想或情感的表达”这一关键要求。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具备创作性,难以被日本现行著作权法视为?;ざ韵?,结合日本著作权法可知,“否定说”仍然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无独有偶,德国著作权法也认为,作品必须以作者智力创作为前提,机器(如计算机或人工智能)与动物也都不能成为作者[19]。虽然普遍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具备可版权性,但学术界对其是否应获得版权保护的问题依然存在争议。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在促进创新与技术发展背景下具有现实价值,这一问题亟需进一步的法律探讨与制度调整。 正如日本政府在《新一代知识产权系统讨论委员会报告书———面向应对数字网络化的下一代知识产权系统建设(2016 年)》中所指出的:“在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问题时,我们应从促进其利用和商业模式发展的角度出发,鼓励更多创作者使用人工智能产生新的创作成果。同时,还需确保对人工智能发展进行投资与劳力投入的主体能够获得激励,从而探讨如何确保这些投入能够得到积极回报。”这种双重视角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ぬ峁┝酥匾睦砺垡谰荩康髁朔?/span>与技术发展之间的紧密联系[8]。这表明,尽管当前法律框架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っ媪僦?/span>多挑战,政府和学术界仍意识到,在未来的政策与法律改革中,平衡创新激励与法律?;さ闹匾?/span>不容忽视。
(二)以日本著作权法的新学说理论为视角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日本理论中也有一种新的探讨可能性,即“选择的幅度”理论。该理论为重新审视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提供了创新视角,强调了表达形式的选择自由和创作过程中的多样性。
1.“旁听笔记案件”与著作权法新理论的司法适用
日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审判的依据来源于成文法典,然而在知识产权法的司法审判实践中, 上级法院的判决,尤其是最高裁判所和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判决,事实上存在着对下级法院的约束力,因为知识产权类案件上诉多半要经过这两个法院层级,下级法院如果不遵照这两个法院的判例指引,那么就要承受自己判决的案件被上诉到这两个法院层级时发回重审的风险,因而日本虽非判例法的国家,但是判例依然非常重要[20]。在此情景之下,日本法院做出的判决中的原文内容,经过抽象总结之后,便可能成为对学术理论的创新或者对域外学说的司法实践中的本土化表现。
2008 年的日本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判决中,“选择的幅度”理论初次登场②。在此,首先对案件内容及法院判决进行简述。本案涉及一起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案件,其中重点讨论了 “原告的千字旁听笔记是否构成著作物”的问题。该笔记由原告在旁听某案件的证人询问时记录的证词内容组成,字数超过千字,后来被他人未经许可转载到网络上。法院最终裁定该笔记不属于著作物,对笔记作者没有带来侵权影响。该判决结果在日本国内引发了广泛讨论。判决书中,法院采用了“选择的幅度”理论来进行说理,并指出:”……此外,在该笔记的部分内容中,因其内容过于简短,缺乏在表达方式上可供选择的余地,因此不能认为这些内容是通过作者的个性表达创作出来的,也就是说这些内容缺乏创作性(可版权性)”[21]。
由此始,日本关于著作权法中的新理论,即是选择的幅度理论开始进入日本司法实践的领域, 并且为日本学者们广泛地讨论,在近些年来已经成为足以出现在日本著作权法教科书中的重要理论[13]。
传统学说认为,创作性是指作者的个性表达,它是着眼于自然人的人格角度来定义创作性的。 另一方面,作为新的创作性概念,存在一种以“可供选择的表现的幅度”为基准的学说[22]。日本称之为“选择的幅度论”。该理论认为,“即使赋予了某著作物有关著作权的?;ず?,在其他人仍有进行类似创作的余地的情况下,我们应该认为其他人的创作也是具有创作性的”[23]。关于该理论,有学者评价道当需要判断可版权性的生成物从客观上看来,其表现的形式与内容是有着广泛的可供选择的幅度的时候,只要认为它不是非常常见的生成物,那么就可以承认其具有可版权性。 在现代的著作权法中,这是一种属于可以将创作性要件的效果进行正面发挥的、具有实用性效果的对创作性概念的解读。此外,本理论下的新创作性的概念,正可谓是为了统一以往的小说和绘画等著作物和计算机程序等功能性、事实性著作的创作性判断难题而提出的理论[13]。
2. “选择的幅度”理论在该问题上的适用
在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时,最重要的要件就是创作性要件。关于创作性的讨论,大阪大学的学者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只要是涉及到著作物的领域,许多的学说、判例中对创作性的基本判断是,只要能够平和顺利地判断出该生成物具有创作性,并且表达者的个性通过该生成物得到了体现便已足够”[14]。这种观点实际上遵循了著作权法的基本目的,即促进文化的发展。从传统上来说,著作物被定义为能够表达出人类思想或感情的作品,必须由人类创作。例如,在著名的“猴子自拍案”中,法院判定猴子拍摄的照片不构成著作物,因为照片并非由人类创作[24]。此外从著作权法宗旨来说,即使?;ち撕镒拥闹魅ǎ膊荒苋煤镒哟醋鞲?/span>的著作物,这不仅与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相悖,还无法有效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尽管生成物的创作主体可能是非人类,如果其创造的作品对人类文化发展具有一定的价值, 确实有必要重新审视其创作性。在这种情况下,“可供选择的表达的幅度”理论(选择幅度论)可以提供有效的框架。根据这一理论,作者的个性表达并不一定要与人格价值直接相关,而是强调其表达的内容应当超出一般常规的、任何人都能轻易复制的表达。如果一个生成物能够与其他作品区分开,且体现了独特的创造性,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该生成物展现了个性,进而承认其创作性。这种观点为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性提供了新的视角,认为即使生成主体并非人类,只要其作品具有独特性和创造性,仍然可以被视为符合著作物的标准,从而为其提供适当的法律保护[13]。这种分析方式强调了创作过程中的表达自由和选择空间,提出了对新兴著作物进行更加灵活和多元化评估的可能性,从而为法律体系适应快速发展的创作环境提供了理论支持。具体来说,就是在可供选择的表达内容幅度广泛的情况下,创作者能够发挥出各种个性,从而容易确认这些生成物的创作性。相反,当可供选择的表达幅度狭窄时,创作者的个性得不到充分展现,生成物的创作性就难以被认可。中山信弘认为,将创作性视为个性的流露,以所有著作物都表达出个性为要件,同时只对计算机程序等一部分著作物的创作性要求进行拔高,这样的双重标准不仅难以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用法理来说明,而且还存在着导致判断生成物的个性水平变得非常难以判断的问题。
随着著作物的种类日益多样化,这一理论将越发适用于评估计算机程序等新型著作物的创作性之有无。引入对创作性概念的新解读,或可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性有无之判断提供新的灵感。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来看,尽管其中难以体现人类的个性化表达,但若聚焦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具体表达形式的这一视角,不难发现其与其他表达内容存在差异。这表明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够提供不同于其他作品的独特表达方式。因此,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表达内容的选择范围上是广泛的这一观点不无一定道理。人工智能基于有限的关键词进行小说创作,与人类在相同条件下的创作过程具有相似性。人类依靠大脑的思维,根据自身的知识和经验进行创作。同样,人工智能则通过程序运行,依赖先前通过机器学习所积累的数据进行创作。两者在本质上都遵循着提取和运用知识或数据的步骤来完成作品的创作。
因此,正如个人基于其独特的知识和经验创作出与众不同的作品一样,人工智能也能够根据所收集数据的不同,创作出各具特色的生成物。如果表达内容的选择范围足够广泛,那么依据选择幅度理论,人工智能生成物同样可以被解释为具有创作性。在这种表达选择幅度较大的情形下,即便承认该生成物具有创作性并赋予其著作权专有权利,仍有大量可供选择的表达内容留给其他创作者进行创作。这不仅不会削弱创作行为的激励作用,反而有助于文化表达的多样化和丰富性,进而促进文化的繁荣发展。
三、以日本官方文件为视角的梳理与评述
以日本官方文件的发布时间为引,不难看出日本对人工智能生成物问题的文件规制经历了从 “以计算机创作物为对象”到“以人工智能生成物为对象”的递进讨论。具体来说,从20 世纪 80年代初探计算机创作物之法律定位,到 90年代对计算机创作物的各种形式与相应的法律规制的颁布,再到 2016 年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16》中首提“人工智能生成物”之概念,及至近年的可操作性愈发提高的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诸多文件规定与解读,这些官方文件的迭代与升级,反映着日本官方对这些前沿领域问题的逐步重视。
(一)初探计算机创作物之法律定位———《著作权审议会第 2 小委员会(计算机相关)报告书(1973 年)》
日本政府最早在 1973年发布的《著作权审议会第 2 小委员会(计算机相关)报告书》中对类比当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计算机创作物进行讨论。这份已有半个世纪历史的报告首次对计算机创作物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计算机创作物作为创作物在著作权法中的适用问题。这一报告的发布标志着日本在计算机与知识产权交叉领域的早期探索,并为后来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问题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报告书中将计算机创作物定义为“通过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各种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成果”,即由计算机系统输出的表达形式[25]。计算机创作物是程序的创作者将计算机作为工具使用,将其思想与感情具像化后的产物,所以它们可以认为是著作物,这一与计算机创作物相关的著作权法上的讨论结论是可以做参考的。此外,报告还详细探讨了计算机创作物的版权归属问题,并提出了共同作者认定的建议。报告认为,若程序设计者与艺术家共同参与创作活动,艺术家可以被视为与程序设计者共同享有著作权。这一观点为计算机生成物的版权归属提供了初步的法律框架, 强调了在计算机作为创作工具时,人类创作者在生成物中的创作性贡献是认定共同作者的关键因素。
(二)深入的计算机创作物的规制设定———《著作权审议会第 9 小委员会(计算机创作物相关)报告书(1993 年)》
1993 年,日本政府发布了《著作权审议会第 9 小委员会(计算机创作物相关)报告书》,该报告在计算机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对 1973年报告进行了进一步的总结和扩展。报告的第 2 章《计算机创作物的实际情况和现状》深入探讨了 5个主要技术领域所面临的问题,包括计算机图形、机械翻译、计算机作曲、程序自动创作以及数据库自动生成。这一系列讨论不仅反映了当时计算机技术的迅速演变,也为计算机创作物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与适用提供了更加全面的理论基?。?4]。
在第三章《关于计算机创作物的著作权问题》中,报告将计算机创作物的版权问题分为“共同著作权问题”和“特有著作权问题”,对可版权性进行了详细探讨。报告认为,凡是使用计算机系统作为工具进行创作的生成物,若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被认定为著作物:首先,使用者必须有意图通过计算机系统表达思想或情感;其次,使用者在创作过程中需做出足以让生成物客观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创作贡献。
与此同时,报告指出:“关于计算机创作,有必要根据创作过程中计算机系统的介入特点,仔细考量使用者是否具备创作意图以及是否存在创作行为。”换言之,创作性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以确定参与者的创作行为在多大程度上能被认定为具有创作性。这一观点为理解计算机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在计算机创作物的作者认定问题上,报告书认为若计算机创作物被认可为具有版权性,则作者应是对生成物作出创作性贡献的人。然而,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计算机系统的使用者即为作者[25]。同时,如果程序编写者的行为与使用者的创作行为具有共同性,则程序编写者也可能与计算机系统的使用者共同成为创作物的作者。这一观点强调了程序编写者在计算机创作过程中的重要性,提出了共同创作的可能性。最后,报告认为现有法律规定已足够灵活,能够有效应对当前面临的挑战,因此暂时不需要进行法律修订。这一立场反映了对现行法律框架的信心,同时也为后续在计算机创作物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指导。
(三)初探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定位———《新一代知识产权系统讨论委员会报告书———面向应对数字网络化的下一代知识产权系统建设(2016年)》
2016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发布的《新一代知识产权系统讨论委员会报告书——面向应对数字网络化的下一代知识产权系统建设》中,研究对象已从“计算机创作物”具体至“人工智能自主创作的”生成物[8]。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报告指出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下,若人工智能生成物被认定为人类将其作为工具进行创作的成果,则可以获得著作权?;ぁO喾?,若人类的参与不足以构成创作性贡献,而生成物被认定为由人工智能自主生成,则无论其内容还是代码,都不应获得著作权?;?。这 一表述清晰划分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し段?,强调了人类创作意图和贡献的重要性。只有在人的参与显著影响了创作结果的情况下,人工智能生成物才能获得相应的著作权?;?,否则其生成物将不具备受版权法保护的资格。换言之,在探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时,“创作性要件”(即我国法律中的独创性要件)的判断依然是不可或缺的。如果缺乏人类个性的表达,这些生成物将无法被认定为著作物。此外,报告中还提出了关于“修改法律的可能性”的新视角,即 “作为侵权责任主体,可以考虑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借鉴法人制度的思路来应对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法律挑战。”这一建议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及其在著作权法中的适用提供了创新性思考,旨在通过赋予人工智能一定的法律人格来更有效地处理其产生的法律问题,从而促进技术与法律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协调发展。同时,人工智能生成物带来的经济价值和自身所具备的价值也被纳入讨论范围,因为这些问题会影响到人类对能够进行创作的人工智能系统的投资和积极利用等行为。另一方面,面对著作权制度采取非形式主义的权利生效原则之下著作权的?;て谙拊对冻志糜诙宰ɡ⑸瘫甑?/span>?;さ谋尘埃ǜ媸槿衔艚腥斯ぶ悄苌晌锶隙ㄎ魑?,也会存在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过度?;さ姆缦?。
(四)愈发完善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法规制——近年的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相关文件
近年来,日本文化厅成立了一个由知识产权法学者、律师和行政官员组成的“文化审议会著作权分科委员会法律制度小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人工智能与著作权法相关问题。在这些研究成果中,因对理解和规范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故而有 3 份文件尤其值得关注。这些文件不仅反映了日本在该领域的研究进展,也为各国在处理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上提供了有益借鉴。
第一份是 2023年 10月 6 日的人工智能与著作权法主题第 3 次会议的相关文件[26]。据文件所述,本次会议有一个受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影响的各行业从业者的发言环节,3位来自不同领域的发言人陈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对各自行业的影响,并就如何规范涉及侵权问题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提出了建议。这些建议从不同业界的视角出发,具有丰富的参考价值。比如新闻业从业者呼吁修改日本著作权法第 30 条之 4 项(关于非享受目的的利用),从而创造出一种制度设计,允许著作权人可以主动拒绝来自人工智能的“数据学习”,或者在人工智能学习时就其可以使用的数据范围设定适当的许可权。再如某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为解决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学习中出现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提出了一种解决方案———著作权侵害检查支援工具,名为红线提示机制[27]。该机制可以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进行自我核查,标注与语料库高度重合的文字,用红色下划线提示潜在的侵权内容,同时附带数据学习过程中的高度重合的原文链接,展示给使用者涉嫌著作权侵害的详细信息,提示使用者应当对这些内容进行处理。这些不同业界的声音对于制定一套能够平衡技术发展和著作权?;さ姆ü嬷凉刂匾?。
第二份文件则发布在 2024 年 3月 15日,该委员会在第 7次会议后发布了一份题为《关于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相关问题的意见》的文件,概括并讨论了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日本著作权法解释与适用问题[28]。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该文件指出,如果某一作品的部分内容是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那么可版权性判断应仅针对该部分内容,而不应波及整个作品的所有表达。这意味着, 即便某一部分的可版权性受到质疑,也不应影响作品其他部分的版权判断,二者应当相互独立。 在评估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时,报告建议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如果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时,使用者发出了具体且详细的输入指令,这将被视为使用者在创作过程中做出了实质性贡献,从而提升生成物被认定为具有创作性的可能性。尽管输入指令可能相当繁琐,但如果这些指令仅限于表达未能达到创意表现的灵感,则其仍被视为不具创作性的贡献。上述情况之外,评估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时还应当考虑使用者下达指令的次数。使用者可能进行了多次尝试, 以调整创作要求,因此对指令次数的讨论显得尤为重要。虽然多次下达指令的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影响创作性贡献的判断,但结合前述要点,如果使用者在确认生成物的表达内容后继续输入新指令并进行修改,那么这种不断修正和反复尝试的过程,可能使最终呈现的生成物具备可版权性。 此种细致的分析为理解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提供了更加全面的视角。
2024年 7 月 31 日,日本文化厅著作权分部发布《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相关的检查清单与指2025 年第 1期南》[29]。该文件旨在为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各方提供总纲领性的指导与权利说明,以期各方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活动时候可以降低与著作权相关的风险,帮助各方保护合法权利。比如,人工智能开发者需要确保数据收集合法,避免使用未经许可的受著作权?;さ氖?,采取措施防止人工智能生成与学习数据相似的内容,并建立数据溯源机制。人工智能提供者需要确保提供的人工智能系统符合著作权法要求,向用户透明说明人工智能的学习模型、数据来源等,并在服务条款中加入防止侵权的条款。人工智能的企业用户应当在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物时应当仔细审查与现有著作物的相似性,确保不构成侵权,并且在企业内部建立使用人工智能的规则和指南。最后,对于人工智能的非企业用户来说,用户可以在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物时仔细核实其合法性,并在必要时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时接受著作权法的培训。该文件虽然对各类不同的人工智能系统的相关主体提供了各自的风险防范措施建议,但并不意味着他们遵循了这类措施之后就可以完全免除法律责任,各方仍应谨慎对待清单内容,在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以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确保合法合规地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
前沿科技与法律规范的互动始终是一个热点议题。自 20世纪 80 年代起,日本就开始探讨计算机生成物的著作权法规范,这一讨论持续至今,且随着“人工智能生成物”这一概念的提出和普及,相关讨论愈发频繁,它们都为理解和规范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促进了技术与法律的协调发展。总体而言,日本政府根据现行法律认为,人工智能自主创造的东西,就算看上去的外观与平常作品无不同,也不满足“以创造性方式表达思想或情感”,因此不应当授予著作权。尽管如此,日本政府也深刻认识到人工智能技术及其生成物所蕴含的巨大经济和社会价值,因此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旨在明确人工智能与著作权法的关系,减少著作权侵权风险,并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合法合规利用,展示出了诸多颇具前瞻性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构想。
四、日本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研究对我国的启示
无论是从传统固有的著作权法条文出发,还是以研究程度逐年深化的官方文件为起点,抑或是从源源不断创新中的学术理论为切入,日本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研究的问题上,日本的讨论始终存在两个基点,即就是理论端与实务端,二者呈现出各有侧重又相互促进的交互模式。 故而,其在实务端提倡的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之使用风险防范的相关建议、在理论端探究的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之可版权性判断的新视角与新推论,都存在着许多值得为人借鉴的可圈可点之处。
(一)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风险防范的启示
日本在探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时提出了若干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也同样值得为我国借鉴。
第一,广泛听取各行各业研究人员的专业意见。在探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时,应当采取一种全面且多元的咨询策略,以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在新兴产业中,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已经发挥重大作用,人工智能的发展引发法律和社会伦理的再思考[30]。面对已经将影响范围逐渐涵盖到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的这一项新技术,我们应当号召各行各业的研究者共同进行思考,全员共商大事。首先,可以通过组织学术研讨会和论坛,积极邀请知识产权法、计算机科学、 人工智能伦理等领域的学者,共同探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并且对国际上的其他国家与地区的立法动态进行跟进,并邀请外国学者一同进行学术讨论。例如,可邀请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僭称问题”有深入研究的日本专家,分享他们的见解和研究成果。同时,与人工智能行业的企业合作,收集一线开发者、产品经理和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诸如已经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领域里做出诉讼实践的百度、腾讯等科技公司,这些已然在前沿领域拥有一定实战经验的科技公司们的观点与态度,对于学术界进行切实的具有实践性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此外,可邀请参与相关案件的法官、律师和法律顾问一同进行讨论,他们将直接通过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案例进行分析,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问题带来诸多实践层面的深刻洞察。通过这种跨领域、跨行业的广泛听取专业意见,中国可以确保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し矫妫饶?/span>反映学术前沿,也能贴近实际需求,同时具备国际视野和本土实践的结合。
第二,酌情引入类似“红线提示机制”的自检系统,加强侵权检测。日本提出的“红线提示机制”通过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进行自动比对,提示可能的侵权内容。这一机制可供我国借鉴。 中国可以鼓励国内科技公司和研究机构自主研发或与国际合作伙伴共同开发先进的版权检测技术。这些技术可以基于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通过不断学习和适应新的数据样本,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效率。通过类似的技术手段,开发侵权检测工具,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实时审查,确保生成物与现有作品的相似性得到有效监控。利用“红线提示机制”实现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实时监控,一旦发现潜在的侵权行为,系统可以立即发出预警,提醒内容创作者或平台管理者采取相应措施。此机制不仅能够帮助使用者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还能防止未经授权的作品被市场广泛传播,维护版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可以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发更先进的版权检测技术,在生成式AI 使用前进行内容筛查。最后,在坚持技术检测的基础上,一定情况下也应当结合法律专家的知识和经验,制定明确的操作指南和法律框架,以便在检测到侵权行为时能够迅速制定对策。
第三,强化数据合法性,建立透明的数据使用标准。日本强调人工智能开发者和提供者必须确保数据的合法性,防止未经许可使用受版权?;さ氖?,并要求公开透明的数据来源,这一点对我国也尤其重要。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关键数据而言,如若不展开必要的制度创新,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则往往并不能对其进行全面的法律?;ぃ嘤Φ氖葜恫ū;し赡烟庖灿纱舜?/span>发[31]。为了避免侵权纠纷和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我国需制定明确的法规,要求 AI开发者和使用者在训练人工智能时,严格遵守数据收集的合规性,并且需建议数据使用方与数据提供方签署数据使用许可协议,明确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的要求,确保所有 AI开发者和使用者在获取数据时都签署了明确的许可协议,诸如数据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等具体的行为规范,以及违反许可协议的法律后果等等内容都应当白纸黑字地为双方所知晓且遵守?;谎灾珹I模型训练中的数据来源必须经过授权或许可,特别是涉及到受版权?;さ哪谌菔?。此外,也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公开的“数据使用透明度”平台,供社会公众、版权持有人和企业监督 AI系统的数据使用行为,确保生成物的合法性。最后,在确保数据合法性的同时也要重视数据隐私保护,如何保护公民的个人数据不被滥用,特别是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中,这是一个亟待具体讨论的事项,对隐私?;?/span>标准的讨论仍应继续深入。
第四,完善法律责任划分与制定使用合规指南。日本建议企业和普通用户在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物时,应建立合规政策,确保生成物不会侵犯现有的著作权。对于我国来说,应进一步明确各方在人工智能生成物创作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生成物引发版权纠纷时,确定开发者、使用者和 AI 提供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划分。企业应制定内部使用 AI的规则和指南,确保 AI 生成物在使用前经过充分审查,特别是对商业化应用的生成物要进行多层次的版权合规审查。与此同时, 普通用户在使用 AI生成物时,亦需提高版权意识,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可以通过举办培训课程或推出在线学习平台,帮助企业和公众了解如何合法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物。
综上,我国可以借鉴日本丰富讨论之下的经验总结,通过技术、法律和政策的多层次管理,确保人工智能生成物从开发到使用的全过程中的合法性。即在技术层面,开发侵权检测工具;在法律层面,确保数据合法来源并明确责任划分;在政策层面,可以出台使用合规指南,健全公共培训机制,从而更好地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和文化创作的协调发展。
(二)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判断的启示
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即由创新而生,并随创新而变[32]。通过对日本知识产权界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问题的研究梳理与评析,可以发现日本著作权法理论中用于判断生成物是否构成著作物的新理论,即“选择的幅度”理论,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
这一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当某一表达内容具备广泛的可供选择的表达空间时,即便没有体现出强烈的人类个性,也可以认为其具备创作性。对于我国来说,可以考虑在传统的“个性表达”标准之外,参考该理论,进一步扩展对创作性的理解。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够在表达方式上体现出不同的选择空间,而非简单的模仿和复制,即便没有直接的人类思想或情感参与,也应赋予其一 定的创作性认定,从而为著作权?;ぬ峁┓梢谰?。
在著作权法中,创作性的判断依赖于著作者个性化表达的有无,通常要求作品中存在人格层面的独特表达。如果将这一判断标准适用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研究,由于人工智能生成过程中缺乏人类的直接参与,无法体现人类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因此,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只是算法、规则和模板的应用结果,从而否认其具备版权法意义上的创作性[33]。换言之,创作性在于创作过程中的随机性和个性化表达。例如,文字类著作物的作者若因电脑故障丢失原稿,即便其试图重写相同内容的稿件,新的稿件内容仍会不可避免地与原稿不同。这种自然产生的内容变化被视为创作性的体现。然而,人工智能依赖预设的程序和指令进行创作,即使多次生成,结果往往相同,因此难以认定其具备创作性。
然而,日本近年来兴起的“选择的幅度”理论则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该理论主张的创作性应以表达的选择范围为核心标准的观点,即作品的表达形式在赋予著作权?;ず螅晕渌醋髡弑?/span>留大量的创作空间时,该作品可视为符合创作性的要求的思路,对研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认定问题是具有启发意义的。对于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等作品,即便它们并未强烈反映作者的独特个性,在某些情形下仍可作为著作物受到保护。这一理论在学界逐渐被接受,用以调整著作权法的?;し段?,尤其是那些难以表现出著作者人格独特性的作品。
例如,在日本著名的“旁听笔记案件”中,法院依据“选择的幅度”理论裁定,尽管笔记的文字和段落为作者即时记录,但由于当时的表达选择范围有限,该笔记未体现创作性。因此,法院认定其不构成著作物。这表明,选择幅度的限制可以影响创作性的认定,而不仅仅依赖于个性化表达。 现有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根据获取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并生成特定内容,比如人工智能可以处理文艺作品的大数据,通过联系不相关的数据信息做出“选择”并最终生成文艺内容[34]。如果将“选择的幅度”理论应用于这类文艺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我们可以推导出以下结论:当前,人工智能生成物多见于小说、音乐、美术等领域。在这些领域内,创作的表达手法和内容选择的幅度极为广泛。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即便占据了某一部分表达空间,仍然为其他创作者保留了足够的创作余地。依据“选择的幅度”理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性在某些情形下可以得到认可,从而具备可版权性。
结合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创作性要件,参考该理论可以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提供新的思路。同时,我国部分学者提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表达只要满足最低限度的创作性即可”的观点,与“选择的幅度”理论有相似之处[35]。展望未来,学界可以进一步深入研究著作物创作性要件的相关理论,并结合国际经验,例如日本的“选择的幅度”理论,为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提供更多启发。人工智能作品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挑战,可反过来有助于人们认识著作权制度的理性构建与运行。与此同时,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等前沿问题的讨论,亦可借助该理论丰富相关法学研究,并为立法实践提供依据。
结语
人工智能技术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依然历久弥新。自2022 年以ChatGPT 为代表的新兴技术横空出世以来,全球对于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热情显著提升。日本学术界围绕如何通过知识产权法律规制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这一问题,已提出了具有条文性质的具体对策。例如,在 2019 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新增了与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密切相关的机械学习制度的规定。近年来,日本又通过不断更新的政府文件对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解读与指引,试图对相关利益主体的权责进行更为详细的界定。这种随着科技发展而灵活调整的知识产权理论与政策,值得学术界重点关注与深入研究。
通过对日本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问题的研究与梳理,结合其官方文件与学者观点,综合其学术界与实务界的诸多会谈纪要,可知日本已诞生出些许可为中国进行借鉴与批评的研究成果,例如,“选择幅度理论”为著作权法中的可版权性判断提供了全新的解读思路,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认定亦产生了积极影响。该理论倾向于认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值得深入挖掘。与此同时,日本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也展开了广泛讨论,这些讨论不仅涵盖了如新闻出版业的传统行业以及如互联网信息传播等新兴行业的从业者反馈,还包括了从事底层代码编辑与模型优化的技术专家的实务建议。例如,新闻从业者指出人工智能技术对部分收费内容的无偿使用及其生成相似内容的行为,直接削弱了新闻出版业的营收能力,进而打击了新闻出版业者的创作积极性,为该行业持续良好地稳定发展带来不小隐患。此外,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专家们对于红线监测机制的创设倡议与更为明确的各个参与主体的责任分配清单的论述,亦能够为今后的人工智能技术的立法带来新鲜考量。
综上所述,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并结合自身国情,构建一个既能激发创新活力,又能保障各方权益的法律环境,最终探索出一条既符合国际趋势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ぶ?,实现经济发展与科技创新的双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构建研究”(23&ZD161)
注释:
① 奥邨弘司将人工智能生成物分为第 0、1、2 类。第 0类是生成物是属于人类的生成物,它们当然被认为是著作物。第 1类是人类将人工智能作为工具来对待(例如使用高精度的数码相机等的情况)而产生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这也被认为是著作物。 至于第 2 类则是人工智能自主创作的、不被承认是著作物的生成物。在这种情况下,不难想象会发生僭称问题。
②参见平成 20年(ネ)第10009 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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